日前,甘肃能源监管办修订《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通知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市场制度规则统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6〕304号)精神,甘肃能源监管办经商西北能源监管局,现对《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 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一、调整光伏AVC测试时间要求
按照《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24),调整《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 号)光伏AVC测试时间。
原条款“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30日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6个月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二、调整风电AVC测试时间要求
按照《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1-2021),调整《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 号)风电AVC测试时间。
原条款“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30日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6个月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三、规范纳入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水电机组装机容量要求
按照《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号)水电适用装机容量。
原条款“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各类型并网主体,以及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由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站及其余并网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修改为“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各类型并网主体,以及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由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40MW以下的水电站及其余并网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修订《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市场制度规则统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6〕304号)精神,甘肃能源监管办经商西北能源监管局,现对《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 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加强修订条款的宣贯培训工作,做好风电、光伏AVC闭环测试及装机4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纳入“两个细则”考核的范围,确保平稳过渡。
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做好考核补偿、费用分摊、结算兑现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有关发电企业要按照修订条款,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四、本次修订条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报告。
联 系 人:田 甜
联系电话:0931-2954861
附件: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条款.wps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一、调整光伏AVC测试时间要求
按照《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24),调整《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 号)光伏AVC测试时间。
原条款“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30日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6个月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二、调整风电AVC测试时间要求
按照《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1-2021),调整《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 号)风电AVC测试时间。
原条款“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30日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新投运并网常规、光热、抽蓄、新能源(风机、光伏)及新型储能场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并在投产后6个月内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运行。”
三、规范纳入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水电机组装机容量要求
按照《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23〕95号)水电适用装机容量。
原条款“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各类型并网主体,以及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由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站及其余并网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修改为“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各类型并网主体,以及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由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40MW以下的水电站及其余并网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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